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公平交易法觀念導讀

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在每年的8月份報名、11月考試,依照考選部公告的考試範圍雖然只有4科: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共同科目-國文作文,但光是土地法相關的法典和施行細則、執行要點…等,數一數就有將近10部。

第一次讀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時,很多法條小白同學們對於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這兩部法典,內容和罰則都容易混淆,這篇就分享我在閱讀時區隔分辨的心得。

不動產經紀人上榜生建議

除國文以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專業科目每科都有25題單選的選擇題+2題申論題。但因為有許多『相關』法條範圍太廣,所以要讀通讀熟確實不太容易,幸好這張證照合格的標準是平均60分。可以多上網看看不動產經紀人讀書技巧和考取心得,以把握重點考題與準備方向。

根據許多考上不動產經紀人的心得經驗,把握選擇題的分數相當重要!至於很多人害怕的申論題,其實有讀書就能大概掰出一些論點,或從選擇題中的選項去拼湊寫法,所以千萬不要一開始讀書就衝刺申論題,以免刷題太少而錯失搶分機會。

公平交易法觀念導讀

在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其內容包含: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包括不動產說明書及相關契約書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公平交易法。
三、消費者保護法。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對於非本科系的學生或是第一次考試的人來說,很容易將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 混淆,所以一定要懂概念導讀,才能在似是而非的選項中以邏輯和概念來判斷。

首先 「公平交易法」 從字面上來看,立法目的直接點出: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以重點就要放在以「交易」「公平」

概念可以理解為主要在規範和限制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維護經濟貿易的穩定。這樣企業之間的交易、併購…相關競爭的規範,就會與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消費者」立場明顯不相同。

B2C的消費者保護法

簡單來說,消費者保護法是屬於B2C( Business to Consumer)的法令規範,我在讀書時會假想成我去買房子來作為邏輯思考的主體和客體。
我=消費者。
仲介業=經營者。

B2B的公平交易法

而公平交易法就是B2B (business-to-business)就是針對企業對企業的交易規範,我在讀書時就會假想成我最常吃的泡麵品牌:統一企業&味丹企業。

所以公平交易法第二章 限制競爭就可以這樣讀:
獨佔:指的就是味丹企業的味精生產事業,具有壓倒性地位,其在國內也已經達到市場佔有率的1/2。
結合:指的就是統一企業購買了維力食品的大部分股權。
聯合行為:指的就是統一企業與味丹企業以意思聯絡(有默契的)對泡麵進行同步漲價。

至於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則是針對限制轉售價格、商標著名、廣告虛偽不實、贈品贈獎範圍、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進行規範,也是在限制並避免事業(企業)之間彼此交易的不公平情事。

公平交易法罰則重點

在這個經紀四法的考科中,每年必考的就是罰則,尤其是不動產經紀業的罰則幾乎是會連出好幾題或是出現在選項中;而公平交易法罰則重點則要思考,這些違規情勢對於公平交易與市場穩定的影響是輕或重,大概就能快速讀懂罰則重點。(補充: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6條有提到,量處裁罰時會審酌的情況還有包含7種注意事項,大概也是以市場、利益、違法頻率、配合調查態度)

大企業限制競爭罰較重

限制競爭(獨/結/聯):既然是要規範統一、味丹這種大企業,如果他們違規就可能會對整體經濟市場造成影響,所以當然也會罰得比較重:先從行政罰鍰10萬至5000萬~20萬至1億~司法判處3年有期徒刑+罰1億。情節重大還可以加罰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金額的10%,不受上述罰鍰上限的規定。

小事件不公平競爭罰較輕

不公平競爭:由於不公平競爭的違規情節不如限制競爭違規的情節重大,相對來說罰則就會較輕:行政罰鍰5萬至2500萬~10萬至5000萬~司法判處2年有期徒刑+罰5000萬。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調查程序比較

既然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容易被混淆,以下就再分享容易混淆的調查程序比較,還有我自創的公平交易法罰則口訣

消費者保護法調查程序&罰則
口訣:查通通派檢押330
公平交易法調查程序&罰則
口訣:通通派扣550X2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刑事扣押)
❖規避拒絕查核,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行政扣留)

❖規避拒絕查核,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再規避妨礙或拒絕,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從上表可以看出 在對於消費者保護項目的調查程序是較為複雜,且調查單位的層級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於民眾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重要性與急迫性是更甚於經濟市場交易,所以這部分可以聯想到頂新黑心油事件,調查階段是由檢察官介入調查,同時當時的負責人也是以刑事罪被判刑。

總結:用很多假設案例讀法條

從概念先釐清,再來讀法條、同時假想主體/客體對象 和民生新聞案例,就會更容易理解,也不怕再與消費者保護法混淆了。

例如:味丹企業&統一企業聯合漲價、好樂迪&錢櫃合併案(特別注意金控公司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不是公平交易法喔!)

以上簡單陳述觀念分享,當然實際考試的內容當然不只有上述舉例的限制競爭定義和不公平競爭定義和罰則,還有很細節的規範,建議還是要好好刷題歷屆試題並且將整體法條看過2~3次,就有機會拿到高分喔!最後祝大家金榜題名 考試順利!

本文由 Maygo美果好日子 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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